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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354號
上 訴 人 何貞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柳成間因108 年度南簡字第354 號請求
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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