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簡,403,2019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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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403號
原 告 楊惠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
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此參諸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52條規定自明。

二、查,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是以,本件原告對於被告提起本件訴訟,顯有被告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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