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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434號
原 告 李凱霖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楊家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宗豪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巷00號13樓之2房屋之滲漏水進行修繕,如被告不予修繕,應容忍原告僱工進入上開房屋進行修繕,並主張修繕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且據以繳納裁判費1,000元。
原告於訴狀送達後,擴張聲明請求:㈠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巷00號13樓之2房屋之滲漏水如附表所示進行修繕,如被告不予修繕,應容忍原告僱工進入上開房屋進行修繕;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495,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南簡字卷第99頁),並主張訴之聲明第一、二項合計為622,450元(南簡字卷第95頁)。
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22,4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裁判費1,00 0元,原告應再補繳5,8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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