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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549號
原 告 許玉玲
王膺慈
王妤甄
兼上三人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王伯群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偉霖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0,000元,應繳裁判費29,5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012元。
茲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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