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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617號
原 告 曾元治
被 告 林伽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08年4月1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在卷可參,則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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