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簡,748,2019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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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748號
原告 賴迎榛
賴呈淇
前原告與被告蔡海揚間請求返還匯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之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裁判費1,1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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