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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28號
原 告 黃智祥
訴訟代理人 李家鳳律師
被 告 汪忠乾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遷讓交付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號房屋予原告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9,700元(即該屋之課稅現值),至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遷讓交屋日止,按月給付25,000元部分,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9,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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