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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忠衛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明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7,043元,應繳裁判費3,9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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