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簡補,295,2019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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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95號
原 告 南昌鋼模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炳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儀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61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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