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簡補,314,2019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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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314號
原 告 陳彥瑋

被 告 高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參照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8年度執全字第111785號強制執行程序,且請求被告不得持起訴狀附表所示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本票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則原告基於異議權所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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