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8,南簡補,39,201903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39號
原 告 連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進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成功大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398,000 元及退還保證金12,0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10,000 元【計算式:398,000 元+12,000元=41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