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保險簡,3,202007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保險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和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吳庭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9,9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