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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簡調字第1289號
聲 請 人 蔣清祥
黎美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伯群等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有關臺南地檢108偵緝407號、109偵13804號、橋頭地檢108他1213號等詐欺等事件,請求聲請安排期日調解等語。
二、按調解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如其情形可以補正,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三、查聲請人本件聲請狀內僅記載相對人等之姓名及地址,然未相對人等之身份證字號、對各相對人請求之內容及原因事實等資料,致本院無從知悉法律關係之性質,而無從判斷本件有無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款之情形。
經本院於109年10月26日以南院武民直109年度南司簡調字第1289號函,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相對人等之最新戶籍謄本及敘明對各相對人請求之內容及原因事實,該通知業於同年月2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致調解程序難以進行,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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