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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簡調字第99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美珠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美珠向聲請人申請現金卡及信用貸款,尚積欠新台幣974,793元,而其被繼承人陳洪連招留有不動產及未知之遺產,依法相對人等應為遺產繼承人,惟相對人陳美珠恐聲請人追索,乃與其他相對人合意僅由陳阿寬、陳**為不動產之繼承登記,相對人陳美珠則放棄繼承登記,自係有害聲請人之債權,為此,爰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請求相對人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繼承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公同共有具狀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撤銷相對人間就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行為及對應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並回復為公同共有登記,依法乃法院以裁判之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
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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