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小,237,2020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小字第23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盧炳憲
林彥銘
被 告 許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庭於民國109 年3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400元,及自92年8 月23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自104 年9 月1 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製作簡化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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