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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57號
原 告 呂明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太吉等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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