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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070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被 告 林延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83年2月4日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而系爭土地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司執字第11238號強制執行案件,核定底價為35,000元。
即系爭土地之價額並未大於上開擔保債權額之總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價額予以核定為3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南縣○○區○○段000000000地號 15 林廷敏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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