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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726號
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麗卿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09年8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8,105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4,8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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