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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757號
原 告 一大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春源
被 告 行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雀華
訴訟代理人 白中仁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庭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當事人能力為訴訟成立要件,無論訴訟程序進行至如何程度,法院均應依職權調查之。
又分公司為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為謀訴訟上之便利,現行實務雖從寬認定分公司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有當事人能力。
惟所謂「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應依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觀察,苟該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非以分公司為其權利義務之「主體」,尚不得以其係總公司之執行機構,遽指該爭訟之法律關係事項,即屬其業務之範圍(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46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原告以行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為被告提起本件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惟其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其支票之受款人均為行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該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係以「行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為其權利義務之主體,揆諸上開說明,此部分被告行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是否有當事人能力,即非無疑,有再開辯論予以調查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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