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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4號
原 告 吳文彬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
許哲嘉律師
孟士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塑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差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4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03元【計算式:3,310元×1/3=1,103元,元以下4捨5入】。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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