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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簡調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志遠、吳志勇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志遠積欠聲請人債務計新臺幣185,107元及其利息,竟將其繼承被繼承人之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予其他繼承人,妨礙聲請人對相對人吳志遠財產之執行,爰聲請調解,請求撤銷該分割繼承登記,並回復登記相對人張寶順及其他繼承人公同共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核其法律關係屬須由法院裁判始創設、變更、消滅、形成法律關係之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本院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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