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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簡調字第96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曹榮桂、曹勝凱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六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2項規定甚明。
次按調解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時,得以裁定駁回之,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第3點第1項亦有規定甚明。
又司法事務官應先了解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聲請人之訴求,如認為依法律關係之性質,該案件無法調解、無調解必要或無調解之可能時,得以裁定駁回之,以免造成當事人困擾,司法院民國103 年10月13日院台廳民一字第1030028321號函示意旨可茲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曹榮桂尚積欠聲請人現金卡債務未完全清償。
惟經查知曹榮桂之子曹勝凱於民國96年間取得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23707建號建物之所有權,而以曹勝凱當時情形應無購買該不動產之資力,且曹榮桂仍居住於該不動產所在地址,該不動產顯係由曹榮桂出資,再以借名登記方式登記予曹勝凱,以逃避聲請人之追償,為確認聲請人得否代位請求返還該不動產,爰聲請就該爭議事項先行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曹榮桂之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有所請求,依前開說明,本得逕以裁定駁回。
而聲請人主張欲先予確認該不動產所有權是否為借名登記關係,及代位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登記為相對人曹榮桂所有等,其主張內容包含確認相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存在之確認訴訟性質,應以判決為之,尚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則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不能調解,爰依首揭規定意旨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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