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司簡調,979,2020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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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簡調字第97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九年八月十一日之民事裁定,經聲請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㈠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撤銷遺產分割登記,因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434,011元,故屬強制調解案件,惟因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屬需由法院裁判始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形成之訴,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之紛爭,應認不能調解。

本件既為起訴案件,則本院於109年8月11日以不能調解為由,裁定駁回其聲請,尚有未當,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續行本案程序。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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