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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調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森源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六、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2項規定甚明。
又調解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時,得以裁定駁回之,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第3點第1項亦有規定甚明。
再者,司法事務官應先了解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聲請人之訴求,如認為依法律關係之性質,該案件無法調解、無調解必要或無調解之可能時,得以裁定駁回之,以免造成當事人困擾,司法院民國103年10月13日院台廳民一字第1030028321 號函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聲請調解確認相對人間所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等。
核其聲請調解之法律關係性質係屬確認之訴,然確認之訴須以訴訟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無由當事人以相互讓步之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故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且實務上相對人同意聲請人主張其等間買賣關係不存在之比例極低,可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故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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