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1055號
原 告 翁瑞成
被 告 何承恩
訴訟代理人 呂柏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5頁第19行關於「27,8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1,8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