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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148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張峰瑞
林佳毅
被 告 余方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轄;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代位向被告請求因車禍所生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區○○○街00號4樓之3,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又本件車禍肇事地點位於臺中市西屯區,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函附之道路交通事故相關資料在卷可考,足認本件被告住所地及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均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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