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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小字第180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蘇炳聰
被 告 姚鴻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749元,及其中新臺幣62,720元自民國95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900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6月6日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經原告核發額度為新臺幣(下同)7萬元,借款期間自94年6月6日起至96年6月6日止,並約定貸款利率依固定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約定繳息日起,除按借款利率計算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詎被告借款後未依約正常繳納帳款,迄今尚積欠62,749元(本金62,720元)未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2,749元、及其中62,720元自95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帳戶還款明細查詢、本票等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21、69頁),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且除上述限定之利息外,債權人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民法第205條、第206條及第252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約定之違約金如有過高情事,法院即得依此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並無應待至債權人給付後始得核減之限制。
此項核減,法院得以職權為之,亦得由債務人訴請法院核減(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裁判意旨參照)。
本件兩造固約定如遲延還本付息時,除按各借款約定利率計算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約定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息加計一成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則加計二成違約金(見上開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第六條),惟此所約定之違約金,性質應屬懲罰性質之違約金,其標準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債務若能如期履行時,債權人可得享受之利益及債權人實際損失為衡量,以求公平。
本院審酌兩造間之約定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20,已為民法第205條法定週年利率之最高上限,如再加計按該利率百分之10、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明顯已逾民法法定利率之上限規定,並考量被告未清償債務,對原告而言僅受有利息之損失,以及近年來國內貨幣市場之利率已大幅調降等情,認原告請求之違約金顯然偏高,殊非公允,故原告所請求之上開違約金,應酌減為1元,始為適當,原告逾該部分之違約金請求,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按小額訴訟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訴訟費用額。
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9條所明定,查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本院審酌本件紛爭之起因、兩造之勝敗比例,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小額訴訟事件,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9條、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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