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小,28,202001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2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欽雄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2,7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