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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68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儀修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513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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