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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163號
原 告 禾安交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益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國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林寬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7,8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另原告之起訴狀雖列曹琮明為訴訟代理人,然並未提出委任狀,僅能以送達代收人視之。
原告若有委任曹琮明,應依法補正委任狀,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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