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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347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王治鑑
上列原告對被告邱進武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9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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