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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61號
原 告 宋茜蒂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明翰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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