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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王雯珊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清秀等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109年度南勞簡補字第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8年8月9日至108年11月29日在臺南市現代貸款快速服務中心工作,因雇主未給付薪資,亦未為聲請人投保勞健保,聲請人已提起本案訴訟,請求雇主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6,000元,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提供工作紀錄予聲請人。
惟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上開民事訴訟事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依法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參酌本院108年度南司勞簡調字第13號民事卷及聲請人之勞保與就保查詢結果、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資料,堪認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應可採信。
又依聲請人起訴主張其與相對人陳清秀等間本於勞動契約關係而生私法上爭議之原因事實,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則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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