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簡,1027,20240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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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0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婉薇
林忠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正昌間因民國109年度南簡字第1027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0,1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6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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