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簡,1193,2020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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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193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楊漢銘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楊漢銘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908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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