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簡,1407,2020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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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40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晉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928元,應繳裁判費3,310,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補正訴之聲明、被告申請信用卡後歷次繳款明細、最後一次繳款金額充抵明細等具體事實及相關證據)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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