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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 年度南簡字第1417 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如伶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鄭如伶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92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9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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