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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495號
原 告 白珮瑩
被 告 徐滿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嗣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9,6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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