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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段耀宇
被 上訴人 國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超群
訴訟代理人 劉永敏
杜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民事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可明。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09年9月16日裁定命其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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