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簡,194,2021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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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94號
原 告 莊志強
訴訟代理人 林靜女
被 告 黃小艷
訴訟代理人 呂建德
呂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二十日內預納複勘鑑定費用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

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中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因原告聲請本院囑託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鑑定,本院認有囑託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為鑑定,並命原告鑑定費用之必要,爰依上開說明,命原告預納如主文所示之複勘鑑定費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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