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簡,285,2020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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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28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王志聰即陳錦全之遺產管理人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萬3,952元【計算式:49萬6,316元+51萬7,636元=101萬3,9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098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598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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