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原告起訴主張:
- (一)緣被告郭晉嘉因不滿原告對其提起刑事告訴(臺灣臺南地
- (二)被告郭晉嘉於附件一貼文敘及:「有個怪咖穿著全身的棒
- (三)請求慰撫金數額:
- (四)並聲明:
- 二、被告郭晉嘉抗辯:
- (一)原告長年於網路上發表激烈言論,又有諸多脫序行徑,動
- (二)並聲明:
- 三、被告蘇育德抗辯:
- (一)原告長年於網路上發表激烈言論,又有諸多脫序行徑,動
- (二)並聲明:
- 四、得心證之理由:
-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 (二)原告主張,被告郭晉嘉、蘇育德在臉書網站上所為如附件
- 五、綜上所述,原告不能證明被告郭晉嘉、蘇育德如附件一、二
-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與防禦方法均與判決結果
- 七、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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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簡字第629號
原 告 鄭淙旻
被 告 郭晉嘉
被 告 蘇育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55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被告郭晉嘉因不滿原告對其提起刑事告訴(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991號),於收受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通知書而應於民國108年8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到庭接受訊問之刑事傳票後,並未於上開時間到庭,卻基於侵害原告名譽之故意,於108年8月23日至同年8月29日間在社群網站Facebook網頁上(下稱臉書),以「Chin ChiaKuo」之暱稱,陸續公開張貼如附件一所示之文字內容(下稱附件一貼文);
另被告蘇育德亦基於侵害原告名譽之故意,以「EdwardSu」之暱稱於108年8月23日、108年8月25日在被告郭晉嘉張貼之附件一貼文下方分別留言張貼如附件二所示之貼文(下稱附件二貼文),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權及社會評價而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郭晉嘉、蘇育德分別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新台幣(下同)10萬元、5萬元。
(二)被告郭晉嘉於附件一貼文敘及:「有個怪咖穿著全身的棒球衣去開庭然後一直扯簽名球之笑話大全集一至十」、「他的老爸昨天託夢給他說他會死是我害的,還說他沒有對不起棒球之神」、「法警放狗要夥同檢察官、書記官、律師圍毆原告」、「原告智能不足、心智有問題、低能兒、狗、西藥吃過量」、「原告的母親沒有把原告栓好」、「原告有提及被告郭晉嘉有召妓行為」等詞、均係本於其捏造108年8月23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開庭過程所為之負面評論,且評論所使用文字悉屬於對原告直接謾罵攻訐之行為,足以貶抑原告社會地位,難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故已逾越言論自由保障之範圍。
故被告郭晉嘉之行為業已貶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而侵害其名譽,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其負損害賠償責任,應屬有據。
另外,被告蘇育德分別於被告郭晉嘉之「笑話大全集一」、「笑話大全集四)之貼文下留言如附件二所示之文字,使用之文字皆屬偏激不堪之評價。
如:「是被他(即原告)自己不成材,整天只會搞這些有的沒有的才會被他氣死吧!」、「他(即原告)真的要去看醫生了啊!千錯萬錯都是別人的錯,自己也不檢討,硬要拖一堆人下水」等語,訕笑原告不成材而氣死原告父親,並諷刺原告精神異常應求醫治療,凡此言論均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亦屬故意侵害原告之名譽,應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三)請求慰撫金數額:⒈被告郭晉嘉於108年8月23日至同年8月29日間,在臉書上以「Chin Chia Kuo」之暱稱,公開張貼附件一所示虛構事實之文字內容,被告郭晉嘉並於其貼文下方留言:「這個搞笑的怪咖下場就被罵最後被轟出去(笑話大全集一)」、「他家是開西藥房有可能壯陽藥吃多了而讓他的行為變的很怪異(笑話大全集一)」、「那叫做豬頭肥(笑話大全集二)」、「這位黑輪伯還有恐嚇被法院、判決拘役的紀錄喔!(笑話大全集二)」、「良心建議他要去獸醫院掛精神科治療(笑話大全集二)」、「他的怪異舉止程度超越鄧嘉華和吃屎哥!(笑話大全集二)」、「他的行為真的很怪異,可能他在精神上有些疾病吧?(笑話大全集三)」、「以後要稱封他為怪咖界的教父!(笑話大全集三)」、「他家人應該要多關心他才對,精神狀況不對就要帶他去醫院診療(笑話大全集四)」、「應該請求檢察署將這個行為舉止非常怪異的傢伙送去寵物醫院做精神鑑定(笑話大全集四)」、「最後檢座當場發飆直接請法警將這個神經病轟出去!(笑話大全集四)」、「他真的是病了(笑話大全集五)」、「真替他老媽感到悲哀怎麼會生出這種怪胎!(笑話大全集九)」等語,與被告蘇育德及其他身分不明之訴外人共同對原告為人身攻擊,譏諷訕笑原告,完全逸脫公益與可受公評之事項,加害程度較為嚴重,導致原告所受精神上之痛苦甚為鉅大,是被告郭晉嘉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10萬元。
⒉被告蘇育德於如附件二貼文:「是被他(即原告)自己不成材,整天只會搞這些有的沒有的才會被他氣死吧!」、「他(即原告)真的要去看醫生了啊!千錯萬錯都是別人的錯,自己也不檢討,硬要拖一堆人下水」等語,與被告郭晉嘉及其他身分不詳之人共同訕笑原告,譏笑原告不成材,氣死原告父親、暗諷原告精神異常云云,相較於同案被告郭晉嘉,加害情形較輕微,應賠償精神慰撫金5萬元。
(四)並聲明:⒈被告郭晉嘉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蘇育德應給付原告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郭晉嘉抗辯:
(一)原告長年於網路上發表激烈言論,又有諸多脫序行徑,動輒揚言向他人提告,此事已為眾人週知,先予敘明。
被告居住新北市,原告居住臺南市,二人素無交集,原告前已無端向被告提出刑事告訴,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做成108年度偵字第20459號不起訴處分書。
實則,原告應是任意興訟,欲令網路上知悉之相關人等為應訴而疲於奔命。
本件原告起訴事實,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作成108年度偵字第20459號不起訴處分書。
由該不起訴處分書內容可知,系爭言論客觀上既無法特定原告之真實身分或姓名,甚至又難認係指涉原告,顯見被告並不該當任何妨害名譽之要件。
又原告稱系爭內容與事實不符,自應對此負舉證責任。
衡諸系爭內容,重點在於指涉某人浪費司法資源等脫序言行,應認屬於可受公評之事。
退萬步言,縱認被告真有妨害原告名譽,原告應舉證其身心如何受創等語。
(二)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被告蘇育德抗辯:
(一)原告長年於網路上發表激烈言論,又有諸多脫序行徑,動輒揚言向他人提告,此事已為眾人週知。
網路多位友人皆有遭其任意興訟提告,如本件共同被告郭晉嘉,與他案被告鍾源彩、林煜軒等皆是原告濫行興訟之受害者。
被告蘇育德雖與原告有片面之緣,但早已刪除臉書上之好友,且非現實生活之朋友,平時素無交集。
原告應是為己私慾、任意興訟,僅憑網路上的朋友間之調笑內容截圖,對號入座,欲造成網路上知悉此事之人為應訴而疲於奔命。
被告蘇育德單純針對附件二所示內容進行評論,係針對有該行為者進行善意、可受公評之評論,並未指涉原告為附件二內容之主角,亦無任何侵犯人格權或貶損社會評價之言論。
再者,本件原告起訴之事實,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已做成108年度偵字第20459號不起訴處分書,由該不起訴處分書內容可知,系爭言論客觀上既無法特定原告之真實身分或姓名,甚至又難認定係指涉原告,顯見並不該當任何妨害名譽之要件。
又衡諸附件二內容,重點在於指涉某人浪費司法資源等脫序行為,於當今民眾任意興訟、浪費司法資源之現況下,具有一定公益正當性,應認屬於可受公評之事。
退萬步言,縱認被告真有妨害原告名譽,原告應舉證其身心如何受創,否則,前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0459號不起訴處分書在案,客觀上已足以認為縱始真係指涉原告,亦因他人無法由附件二內容特定原告,而難認有任何名譽侵害結果可言。
(二)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有明文規定。
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又言論自由與名譽權均為人民之基本權利,言論自由有實現個人自我、呈現多元意見、維護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為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所不可或缺者,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性,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者,兩者之重要性難分軒輊,在法的實現過程中,應力求其兩者保障之平衡,故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
(二)原告主張,被告郭晉嘉、蘇育德在臉書網站上所為如附件一、二之貼文,已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被告雖不爭執有附件一、二之貼文,惟被告郭晉嘉否認如附件一所示貼文係指涉原告;
被告蘇育德則以其僅係評論被告郭晉嘉之貼文,並未指涉原告為被告郭晉嘉所敘述之人,其等並以前揭情詞置辯。
經查:⒈原告自承被告郭晉嘉如附件一所示之貼文係以「在臺南開西藥房的那位黑輪伯」、「有個怪咖」、「他」等詞指涉,但並未指名道姓直稱原告為貼文所敘述之人(見調解卷第16頁),合先敘明。
而現今網路蓬勃發展,任何人均可透過網路即時發表意見;
就他人之言行,順其意者,按讚附和;
逆其意者,出言批評;
甚或未詳閱內容,僅因發言者為「好友」即按讚附和。
因此,要從網路上發表之意見,追究「按讚」、發言者內心之真意,並不容易判斷。
尤其,在網路上未指名道姓評論某人之情形下,或指桑罵槐,或意有所指,法院如何認定,恐怕都難以獲得兩造一致之認同。
此時,僅得依據證據法則課予舉證之人舉證之責。
⒉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郭晉嘉如附件一所示貼文所稱之「在臺南開西藥房的那位黑輪伯」、「有個怪咖」、「他」等詞,都是指稱原告云云。
然上述貼文並未指名道姓直稱原告為貼文所敘述之人,已如前述;
再者,「在臺南開西藥房的那位黑輪伯」、「怪咖」並非具體,如何直接對應至原告;
又「黑輪伯」、「怪咖」之名稱,以Google搜尋結果,又何其普遍而無從特定為某一人;
遑論就「他」一詞,所指涉之對象更是毫無範圍,難以據此認定即為原告。
也就是說,在網路上稱呼「在臺南開西藥房的那位黑輪伯」、「有個怪咖」、「他」等詞,並無法等同於原告,更無法從文意上聯想至原告。
至於原告雖主張其居住臺南、開西藥房、在健身房教授飛輪、曾有恐嚇前科並遭撤銷緩刑之經歷,而附件一、二貼文中,被告郭晉嘉及其臉書好友例如許啟斌、「Wu Wei Cluian」及「Kevin Lai」等人所提及「恐嚇被法院判決拘役的紀錄」、「吃著黑輪笑飛輪」、「曾被撤銷緩刑」及「臺南開西藥房的黑輪伯」等特徵與原告相符,可知被告所述之人即為原告云云。
惟查,芸芸眾生相同經歷者,比比皆是,居住臺南、開西藥房、在健身房教授飛輪、曾有恐嚇前科並遭撤銷緩刑之經歷,亦並非原告所獨有,即便由被告郭晉嘉與其臉書好友對話之前後脈絡觀察,也無法從文意上聯想至原告,故此主張亦不可採。
⒊又原告曾以被告發表前開貼文內容提起刑事妨害名譽之告訴,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不起訴處分書處分在案。
因此,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無從特定被告郭晉嘉貼文所指之對象即為原告,而為不起訴處分,再經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署臺南檢察駁回其再議之結論,自與本院意見相同。
⒋既然被告郭晉嘉如附件一所示貼文,並不構成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侵權行為,則被告蘇育德以其僅係評論被告郭晉嘉之貼文,並未指涉原告為被告郭晉嘉所敘述之人,自難再依此認定被告蘇育德有何妨害名譽原告之行為。
⒌據上,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如附件一、二貼文係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揆諸首揭說明,被告所為自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而非屬不法侵權行為。
是以,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難認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不能證明被告郭晉嘉、蘇育德如附件一、二所為之貼文係針對原告所為,自不能因此認定被告郭晉嘉、蘇育德對原告構成侵權行為。
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郭晉嘉、蘇育德分別給付非財產上之損害10萬元、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與防禦方法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550元,而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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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即原告主張被告郭晉嘉臉書所為之貼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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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108年8月23日在社群媒體臉書貼文「笑話大全集一、有│
│ 個怪咖穿著全身的棒球衣去開庭然後一直扯簽名球,檢察│
│ 官問他話時又扯說球員跟他多熟又多熟,檢察官請他回答│
│ 間題,他竟然又扯他認識誰又認識誰,結果這個傢伙被檢│
│ 察官當場發飆破口大罵直接給轟了出去!#真是笑死我了 │
│ 啦」,及於其下留言板貼文「結果這個搞笑的怪咖下場就│
│ 被罵最後被轟出去」等足以貶損原告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文│
│ 字。 │
│(二)於108年8月23日在社群媒體臉書貼文「笑話大全集二、住│
│ 臺南開西藥房的那位黑輪伯實在太搞笑了,穿全身球衣打│
│ 扮帶球棒去出庭結果球棒被法警給沒收,開口對著檢察官│
│ 說棒球之神的存在更是在庭訊裡當場傳教,光是昨晚好幾│
│ 位好友義務律師打給我時全部都笑成一團,此人的穿著和│
│ 行為舉止詭異到庭後檢察官都破口大罵說這根本是來亂的│
│ ,書記官更說他也不知道如何膳打這個庭訊紀錄!」及於│
│ 其下留言板貼文「那叫做豬頭肥」、「良心建議他要去獸│
│ 醫院掛精神科治療」、「他的怪異舉止程度超越鄭佳華和│
│ 吃屎哥」,除貼文所指開庭過程純然虛構外,以「豬頭肥│
│ 」、「要去獸醫院掛精神科治療」、「怪異程度超過因脫│
│ 序行為而爆紅之網路紅人鄧佳華、吃屎哥」等足以貶損原│
│ 告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文字。 │
│(三)於108年8月23日社群媒體臉書貼文「笑話大全集三、剛剛│
│ 接到書記官的電話說那位開西藥房的黑輪伯還要加告我一│
│ 條過失殺人罪,因為他認為他父親的死因與我有絕對之關│
│ 係,所以請求檢調早位務必偵辦,貫在令人覺得非常納悶│
│ 的是?這位黑輪伯的老爸我又沒見過又何以告我殺人呢?│
│ 到底要告過失殺人還是故意殺人罪呢!那是不是要請檢調│
│ 重新開棺驗屍來釐清死因呢?#只能說這世界上真的是什 │
│ 麼人都有」及於其下留言板貼文「他的行為真的很怪異,│
│ 可能他在精神上有些疾病吧」、「以後要稱封他為怪咖界│
│ 的教父」形容原告精神不正常、舉止不符常理等足以貶損│
│ 原告人格評價與社會地位之文字。 │
│(四)於108年8月25日在社群媒體臉書貼文「笑話大全集四、剛│
│ 剛臺南開西藥房的黑輪伯打電話給我的朋友氣呼呼說我都│
│ 沒出庭,而且搞笑的是一提起我時就整個人歇斯底里的咆│
│ 哮大吼大叫!我是覺得很奇怪耶?整個案件中我的身份是│
│ 關係人也不是證人甚至連被告都不是我為何要出庭?有強│
│ 制力嗎?能拘提我嗎?只能說黑輪伯仔你先去看看刑事訴│
│ 訟法裡面的規則和細節好嗎?好在那天是律師去出庭,要│
│ 是我有出庭的話以你當天怪異的穿著打扮和檢察官詢問時│
│ 你一直問東答西情況下,我來開個玩笑…我想當庭的檢察│
│ 官不會只是把你-轟出去而已,他肯定會和書記官與法警 │
│ 們在庭?關門放狗然後跟著我和律師一起圍毆你一頓!# │
│ 雖然你家是開西藥房的#藥物真的不要隨便濫用#有病就真│
│ 的要去看醫生」及於其下留言板貼文「精神狀況不對就要│
│ 帶他去醫院診療」、「應請求檢察署將這個行為舉止非常│
│ 怪異的傢伙送去寵物醫院送精神鑑定」形容原告精神不正│
│ 常、舉止不符常理等足以貶損原告人格評價與社會地位之│
│ 文字。 │
│(五)於108年8月26日在社群媒體臉書貼文「笑話大全集五、一│
│ 大早就傳來黑輪伯仔凌晨打電話去臺南檢察署要找書記官│
│ 的笑話,公家機構凌晨時間大家都下班了,當然不會有人│
│ 在,有在的也只是值班的檢察官和法警室的法警,而電話│
│ 是法警接的,這位黑輪伯一直對著法警發牢騷說4檢察官 │
│ 把他轟出庭不讓他有陳述案情的機會,法警直接回他說開│
│ 庭是你在場而且你為何會被趕出去他也不知道,因為當天│
│ 不是這位法誓執勤這個庭務,結果好笑的是這位黑輪伯仔│
│ 竟然在電話當中揚言要對檢察官提告瀆職罪,法警當場直│
│ 接掛他電話後破口大罵遇到瘋子!#天公伯仔您也救救黑 │
│ 輪伯仔」及於其下留言板貼文「他真的是病了」形容原告│
│ 精神不正常、舉止不符常理等足以貶損原告人格評價與社│
│ 會地位之文字。 │
│(六)於108年8月26日在社群媒體臉書貼文「笑話大全集六、台│
│ 南開西藥房的黑輪伯仔…你卡正經\啦,我在自己的臉書 │
│ 說我放假要跟老婆去打炮這樣也不行喔?你說你已經戴圖│
│ 然後要去法院控告我妨害風化罪!只能說你不要再亂吃藥│
│ 了啦!快點去獸醫院給醫生診斷才是上策啊! #珍惜自己 │
│ 的身體#不要再濫用藥物」形容原告精神不正常、舉止不 │
│ 符常理等足以貶損原告人格評價與社會地位之文字。 │
│(七)於108年8月27日在社群媒體臉書貼文「笑話大全集七、稍│
│ 早聽到臺南黑輪伯仔打電話去司法院說要找司法院長控訴│
│ 他之前犯下恐嚇罪被判決拘役乙案提出非常上訴和解釋憲│
│ 法,接電話的志工告訴他要提非常上訴要去最高檢察署陳│
│ 情立案確認是違法判決後由檢察總長再向高院法官聲請重│
│ 啟立案審理,何況解釋憲法是大法官在解釋國家的憲法條│
│ 文,而他的案件是觸犯刑法恐嚇罪事證明確被判處拘役定│
│ 瓛,這跟憲法有何關係呢?又怎會要找司法院長出面跟他│
│ 解釋憲法呢?未料這位黑輪伯仔突然在電話當中大吼咆哮│
│ 說他就是要司法院長出面解釋憲法給他聽,最後據說電話│
│ 那頭的志工直接罵他是神經病還叫他快點去看醫生更是直│
│ 接掛電電話!#我實在會笑死啦!#哈哈哈哈哈哈哈!」形 │
│ 容原告精神不正常、舉止不符常理等足以貶損原告人格評│
│ 價與社會地位之文字。 │
│(八)於108年8月28日在社群媒體臉書貼文「笑話大全集八、剛│
│ 剛收到臺南黑輪伯仔跑去律師事務所要申請免費的義務律│
│ 師幫助他對人提告,但律師事務所告訴他委任要收費金額│
│ 的並不是任何都是免費和訴訟內容細節時,黑輪伯竟然嫌│
│ 太貴而跟律師事務所的員工吵了起來,當然這位行為舉止│
│ 非常怪異的低能兒當場被轟了出去!#黑輪伯仔你太搞笑 │
│ 了啦!#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形容原告為低能兒、 │
│ 行為舉止怪異等足以貶損原告人格評價與社會地位之文字│
│ 。 │
│(九)於108年8月28日在社群媒體臉書貼文「笑話大全集九、台│
│ 南黑輪伯仔真的瘋了,繼昨天打去司法院說要找司法院長│
│ 被當成瘋子後今天早上去律師事務所跟人吵架被轟出去後│
│ 剛剛依然是不死心,你打去總統府說要陳情你恐嚇被法院│
│ 定罪拘役確定是冤案並要求總統要特赦你!你是自己家的│
│ 西藥吃過量了還是你老媽沒把你栓好讓你到處丟人現眼的│
│ 搞笑呢?看來我告訴你什麼叫做中華民國的法律特赦要件│
│ 好了,以赦免法第三條規定:『受罪刑宣告之經特赦者,│
│ 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
│ 效。』而特赦須以良心犯為優先,請問你到處跟人吵架而│
│ 恐嚇他人被法院判處有罪執行拘役,你覺得你還是良心犯│
│ 嗎?寫這麼清楚和明白這樣你還看不的話你真的去死一死│
│ 好了!#每天看你都超級搞笑的」及於其下留言板貼文「 │
│ 判他有罪執行拘役是法官而不是檢察官,真替他老媽感到│
│ 悲哀怎麼會生出這種怪胎」,形容原告為行為舉止怪異之│
│ 怪胎等足以貶損原告人格評價與社會地位之文字。 │
│(十)於同年8月29日在社群媒體臉書貼文「笑話大全集十、台 │
│ 南黑輪伯仔你自從出庭後除了言行舉止變得很詭異外也拜│
│ 託你不要每天都這麼搞笑啦,你一直說我有去花錢找女人│
│ 打炮還說要再去告我一條通姦罪!奇怪了?你是聽誰說的│
│ ?我又何時花錢去打炮被你看見了?難道你所描述跟我打│
│ 炮的那個妓女是你老婆嗎?不然為何要去告我通蟲‧罪?│
│ 如果真如你說的那樣的話?那你還真的老鴇兼龜公更是賣│
│ 妻當大舅!#看來我應該是得叫你一聲表哥呢?」形容原 │
│ 告為龜公等足以貶損原告人格評價與社會地位之文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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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即原告主張被告蘇育德所為臉書之貼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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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話大全集一: │
│郭晉嘉:「他家開西藥房有可能壯陽藥吃多了而讓他的行為很怪│
│ 異?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
│蘇育德:「藥廠小開欸」 │
│郭晉嘉:「搞笑的是他還一直和檢察官強調他父親的過逝是 │
│ 我害的,但他老爸我根本沒看過我如何陷害呢?真的是│
│ 很莫名其妙!」 │
│蘇育德:「是被他自己不成材,整天只會搞這些有的沒有的被他│
│ 氣死的吧!」 │
│ │
│笑話大全集四: │
│郭晉嘉:「應該請求檢察官將這個行為舉止非常怪異的傢伙送去│
│ 寵物醫院做精神鑑定」 │
│Cheng Kuo Lo :「藥物不要濫用,多吃補腦食物」 │
│蘇育德:「你是去看笑話的嗎」 │
│Cheng Kuo Lo:「蘇姥,那天我知道檢察官把黑輪伯?出去後 │
│ 還怒氣未消更是拍桌大罵說簡直是來鬧得更是浪 │
│ 費他審理其他案件的時間!」 │
│蘇育德:「他真的要去看醫生了啊!千錯萬錯都是別人的錯,自│
│ 己也不檢討,硬要拖一堆人下水」 │
│蘇育德:「如果以他這樣認為的話那天有去球場的人、聯盟的人│
│ 、雙方球團都是共犯了!甚至台南市、全台灣的人都是│
│ 共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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