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905號
上 訴 人 盧再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慶仁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9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