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簡補,241,202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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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41號
原 告 王邵媺
被 告 許世賢

訴訟代理人 羅子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借款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訴之聲明第一、二項分別請求撤銷於民國108年6月18日所成立之借款契約及108年6月17日簽立之本票,依原告所主張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本票票面金額為26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併算其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14,000元【計算式:250,000元+264,000元=51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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