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簡補,248,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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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48號
原告 甘碧霞

邱偉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玉婷、陳曉鳴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其監視器照攝角度移位,不得再拍攝原告房屋門口,而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不得張貼「房子鬧鬼,不要住這」之布告,均非財產權受侵害,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均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
而訴之聲明第三項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故本件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00元【計算式:3,000元(訴之聲明第一項)+3,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3,200元(訴之聲明第三項)=9,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2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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