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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66號
原 告 梅虹銮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富吉、莊麗華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楊富吉、莊麗華各應將坐落臺南臺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詳起訴狀附圖)所示A 部分面積約2 平方公尺及B 部分面積約2 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依其所陳報之占用面積,按109 年1月份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5,800元計算,暫定為新臺幣(下同)103,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嗣地政機關測量實際占用面積後多退少補)。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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