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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319號
原 告 陳怡萱即陳珮華
被 告 董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即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編號2、3、7所示本票價額合計共10萬元,併計聲明第2項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於超過5萬元範圍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合計共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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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票字第24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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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
│ │ │ (新臺幣) │ │ (即提示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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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5年2月26日│100,000元 │未 載│107年7月26日│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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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9年2月22日│20,000元 │未 載│107年7月26日│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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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9年2月29日│20,000元 │未 載│107年7月26日│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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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9年7月3日 │53,000元 │未 載│107年7月26日│CH463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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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9年7月6日 │20,000元 │未 載│107年7月26日│CH463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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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9年7月6日 │30,000元 │未 載│107年7月26日│CH463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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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9年2月19日│60,000元 │未 載│107年7月26日│215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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