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簡補,328,2020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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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328號
原 告 吳建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佩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4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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