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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312號
原 告 張佑民
法定代理人 詹憶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丘政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31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請具狀說明由法定代理人起訴依據為何?
三、起訴狀未蓋章簽名,請補正簽名蓋章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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