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小,1232,2021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1232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秀鳳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6,4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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